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2022-07-16 00:0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银发〔2021〕3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二)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扩面降费。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2年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健全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四)加大创业就业融资扶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3%—4%贴息。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2022年未达新增就业岗位15%(超过100人的企业未达到8%),但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以上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阶段性贴息支持。

(五)支持流动性困难企业转贷续贷。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100户重点工业企业和100户成长型工业企业)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六)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开展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创建工作,每年评选3个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作为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区2500万—4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支持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融资担保降费奖补等,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二、支持金融服务乡村振兴

(七)实施乡村振兴青年贷。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青年带头人或涉农经营主体,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额度最高300万元、年利率不超过5%、期限最长3年的贷款支持;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业务予以担保增信,财政对担保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八)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产品加工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农业产业产生的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同期LPR的50%。

(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按照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分类分档给予保费补贴,并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和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区县倾斜。鼓励区县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财政将每个区县补贴险种提高至5个,并给予40%保费补贴。实施农业保险绩效奖励,市级财政根据区县和承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十)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实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十一)实施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服务,财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服务发生的损失,按照本金损失的35%给予单笔最高350万元的风险补偿。

(十二)实施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支持民族贸易企业发展,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按照2.88%给予贴息。

(十三)支持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鼓励保险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推动“财金—聚农贷”业务。对于开展成效较好的区县、金融机构,财政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建设绩效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三、支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

(十四)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价值、商业价值信用贷款。逐步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的对接,优化风险分担机制,降低科技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优化商业价值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

(十五)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企业实际投保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单个装备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探索建立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与区县两级政府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业链协同技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金融机构为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开发专属额度、期限和利率的贷款产品。

(十七)实施股权投资激励。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科技创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基金管理人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

(十八)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整合市级政府类股权投资基金,组建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聚焦重大战略类、重点行业类、科创培育类项目,围绕汽车、电子等重点行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企业开展投资,撬动金融资源支持全市产业发展。

四、支持金融服务重点领域

(十九)支持制造业信贷投放。开展制造业抵押增值贷款试点,市级财政和试点区县共同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制造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

(二十)支持供应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依托中征平台促成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3名的核心企业,市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

(二十一)支持绿色高质量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对2022年获得碳减排支持工具报销的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给予贷款企业补贴。

(二十二)实施文旅困难企业贷款贴息。扩大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将2022年1—5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30%以上的文旅企业新增纳入申报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按不超过同期LPR的30%、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贴息。

(二十三)支持企业开展汇率避险。鼓励中小微企业提升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对采取外汇衍生品进行汇率避险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研发、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等领域。

五、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照基础层、创新层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按照“与中介机构签署IPO(首次公开募股)协议、纳入重庆证监局辅导备案、IPO材料获受理、成功上市(过会)”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奖励。

(二十五)支持企业资本市场再融资。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按融资净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六)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增强创新活力和综合服务能力,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法人总部、功能总部、区域总部和市级机构给予奖励。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支持境内外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的资源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外债便利等方面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金融服务港湾建设,对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有突出贡献的机构给予激励。鼓励各区县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服务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扎实抓好有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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